陕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地市分布图   |  紫阳县老年人体育协会
紫阳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
更新时间:2016-07-12

紫阳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   总则

    第一条    协会名称:紫阳县老年人体育协会,简称紫阳县老体协。英文缩写ZYSSA。(以下简称本会)。

    第二条    本会性质:本会是经紫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,是联系、组织全老年体育工作者和爱好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群众团体;是宣传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,自愿为老年人体育健身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;是安康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。

    第三条    本会宗旨: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,弘扬敬老、爱老、助老的社会道德风尚,积极推进老年体育健身事业发展,为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素质服务,为促进老体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。

    第四条    本会接受紫阳县教体局、紫阳县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,与各涉老组织协同开展工作。

    第五条    本会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决策、分工负责的工作方法,实行自我发展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律规范的管理制度。

    第六条    本会会址设在紫阳县教体局。

 

第二章    业务范围

    第七条  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
    (一)组织推动全各级老年体协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,促进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科学化、经常化、生活化;

    (二)组织参加或承办全、全或区域性的老年体育健身展示、交流和比赛活动,组织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旅游活动;

    (三)培训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骨干队伍,传播老年体育健身科普知识,推广中国老年体协规定项目和本省本市自创项目;

    (四)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事业的调查研究、老体文化宣传、理论研讨和科学研究工作;

    (五)总结交流老体工作经验,评比表彰先进,组织评选“健康老人”; 

     (六)督促全各级老年体协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,建立健全专、兼职骨干队伍;

    (七)协助推进老年人体育健身场地建设,不断改善老年体育活动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;

    (八)组织参加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市际、省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
第三章   会员

    第八条    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各直党政机关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其他合法的老年人体育组织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
    第九条  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有下列条件:

   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 

   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   (三)在本会业务范围内,积极组织所在单位、行业系统的老年人群开展体育健身活动。

    第十条  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   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  (二)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;

   (三)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 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  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  (二)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老体活动权和受本会委托参加省、市活动的优先权;

   (三)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、批评、监督权。

    第十二条  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   (二)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;

   (三)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   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  (五)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,提供相关资料;

   (六)推动本地区、本部门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。

    第十三条  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   第十四条  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  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    第十五条  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全体会议的代表,由各团体会员单位、各有关部门、行业组织及涉老部门推举并经与本会协商确定。

   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:

   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   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的委员;

   (三)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  (四)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、副主席和秘书长;

   (五)通过聘请本会名誉主席、特邀委员、授予荣誉委员的决议;

   (六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    第十六条    召开委员全体会议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开会,其决议、决定需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   第十七条    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。常务委员会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常设决策机构。常务委员会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组成。

  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:

   (一)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;

   (二)筹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;

   (三)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 (四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   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  (六)提出增补和罢免常务委员以上的人事建议; 

   (七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    第十八条    常务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   第十九条    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由本会主席主持。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。

    第二十条    本会设主席办公会,作为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。主席办公会由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秘书长组成,由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。其职权是:

    研究、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及其安排;

    协调、检查、推动重点工作执行和落实;

    决定本会副秘书长、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;

    研究决定重大活动开展的大额经费使用;

   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,并领导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。

    第二十一条    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(一)坚持科学发展观,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  (二)热爱本会工作,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,在全老年体育战线有较高威望,或作出较大贡献;

   (三)老体协主席应由在职级领导或曾经担任过级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;

   (四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。

   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   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   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   第二十二条    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实行届期制,每届任期五年。换届时,可以连选连任,但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委员全体会议2/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    第二十三条    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、主席办公会议;

   (二)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、常务委员会、主席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
   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   (四)提名增补和罢免副主席、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;

   (五)处理其他重要事宜。

    第二十四条    本会日常工作实行协调会制度。协调会由常务副主席主持,或委托秘书长主持。其职责是:

   (一)负责承办落实主席办公会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;

   (二)负责处理工作运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;

   (三)负责收集、汇总信息,定期向主席办公会汇报工作;

   (四)负责处置应急事件;

   (五)负责办理主席交办事宜。

    第二十五条    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(一)协同常务副主席主持协调会;

   (二)受主席委托,代表本会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;

   (三)负责本会对外交往、联络有关工作;

   (四)负责联系、协调指导本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;

   (五)按分工应由秘书长负责处理的其他事宜。

 

第五章 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   第二十六条  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   (一)政府资助

   (二)会员会费

   (三)社会捐赠;

  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   (五)存款利息; 

  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   第二十七条   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团体会员每年收取会费100元。收取会员会费的规定,须经委员全体会议审定。

    第二十八条  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老体事业的发展,不得用于会员个人分配。

    第二十九条    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实行自主经营、自收自支、自负盈亏,保证会计数据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   第三十条  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委员全体会议和体育、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、赞助的,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    第三十一条  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,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    第三十二条   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   第三十三条    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   第三十四条  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委员全体会议审议。

    第三十五条  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委员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   第三十六条    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    第三十七条    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委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    第三十八条    本会终止前,须依法依规成立清算组织 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   第三十九条   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   第四十条  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   附则

    第四十一条    本章程经2013310日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。

    第四十二条  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紫阳县老年人体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。

    第四十三条    本章程自紫阳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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